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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商務部23日發布2012年第83號公告,初裁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,以采取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。 公告稱,中國商務部裁定,在本案調查期內,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,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,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》規定,中國商務部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。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,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(30.1%-40.5%)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。該產品歸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中的稅則號為29072100,該稅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。 中國商務部于2012年3月23日發布本年度第13號公告,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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